林铨兴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址山镇莲岗村民委员会莲花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址)第9802100147号总字第90333号,面积29.4平方米,东至:林安,南至:晒地,西至:林松,北至:空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铨兴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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