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做好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成员、边缘易致贫户成员、突发严重困难户成员)、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及中西部等外省脱贫人口在鹤稳岗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保障
根据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安排鹤山市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第一批57万元中的1万元用于吸纳外省脱贫人口跨省就业;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5〕66号)和《关于下达2025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计〔2025〕30号)文件精神,安排鹤山市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第二批57万元有效合理用于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及中西部脱贫人口在鹤山就业。以上合共58万元用于本实施方案中鹤山市2025年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及中西部等外省脱贫人口在鹤稳岗就业的专项补贴。
二、工作措施
(一)认真梳理就业人员信息。依托国家和省脱贫人口查询系统等平台的基础数据,参照《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会同人社、民政部门进一步对在我市务工的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及中西部等外省脱贫人口就业情况进行梳理排查,对有关劳动者目前在我市的就业现状、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缴纳社保等情况进行摸排,核实符合条件的人口信息和用人单位信息。
(二)实施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及中西部等外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专项补贴。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及中西部等外省脱贫人口在鹤稳岗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以下专项补贴:
1.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及中西部等外省脱贫人口社保补贴。用人单位积极招用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或中西部等外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补贴期限为2025年度,连续申请的最长不超过3年。
2.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及中西部等外省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用人单位积极招用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或中西部等外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补贴申请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三、其他事项
(一)补贴资金。申报以自主自愿为原则,先到先得,用完即止。为完成《关于下达2025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计〔2025〕30号)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企业、帮扶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及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就业人数不少于114 人”的绩效目标,最终发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联审核查。各单位要确保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其中属于吸纳脱贫不稳定户成员、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中西部等外省脱贫人口(除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四个协作地区外)的补贴,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联审机制确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补贴金额;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边缘易致贫户成员、突发严重困难户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通过联审机制确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补贴金额。以上通过审核获得的补贴资金不得重复发放。
(三)支付方式。通过上述联合审查核定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补贴资金到相关用人单位账户,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安全。
本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补充指引文件。
附件: 1、 附件1.专项补贴申请表.doc
(联系方式:扶贫规划开发股,0750-8853916)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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