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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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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07月25日至2025年07月3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市西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沙坪街道、古劳镇(西江大堤石岩头至广珠铁路段、东坡面粉厂至杰洲高排涵段)

建设单位

鹤山市西江大堤管理所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范围为西江大堤石岩头至广珠铁路段、东坡面粉厂至杰洲高排涵段中,堤防总长度6.4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达标加固、岸坡防护、重建或加固穿堤建筑物,其中鹤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至沙坪泵站出口段(HS10+600~HS11+450)、鹤穗码头至佳信砂场段(HS14+531~HS15+639)均为新建堤防,长1.958km。

环评机构

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施工期:
废气: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燃油废气(含施工机械及车辆尾气、备用发电机尾气)、沥青烟、少量切割粉尘。施工现场出入口要做到沥青硬化、配备高压水枪清洗轮胎及车身的洗车平台,不准车辆带泥出门,解决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轮胎及车身带泥上路造成污染。冲洗废水进入施工区污水系统,经沉淀后尽量回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作业区以及运输的道路及时清扫和浇水,长期使地面保持湿度20%以上,做到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裸露砂土场地不用时100%覆盖或绿化、工地出入口100%硬化、物料等堆放100%遮盖,并加强施工管理,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系统,最大程度减少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选用耗油低的施工机械施工,使用清洁燃料,合理控制行驶速度。施工方应加快施工进度,尽快完成沥青碎石层的摊铺,以减少沥青层与大气接触的时间及面积;施工人员应戴口罩,以减少吸入沥青烟气,从而减轻对身体的危害。本项目各工段的工程范围小,于加工区采用挡板进行围蔽加工并采取洒水降尘作业;同时在大风天气需暂停施工,对于阻止简单切割加工产生的粉尘和扩散均有较好的效果。施工期间对当地的大气环境的影响是暂时性的,只要建设单位认真执行上述防治措施,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属于可以接受范围,随着施工期的结束,将不再对当地大气环境和附近村居民造成显著影响。
废水:
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及场地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主要为施工员工生活洗涤及清洁卫生等过程产生,工程施工废水主要有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冲洗废水和基坑废水。施工现场设置临时环保厕所,配套化粪池,并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不得排入地表水体。施工期生活污水属于短期影响,待施工结束后可完全消失。项目施工期没有废水进入水源保护区。本工程拟在渠段中基础旁边设置排水沟和临时沉淀池,对基坑废水进行沉淀处理,沉淀上清液回用于施工用水,不外排。项目施工期没有废水排放。临时沉淀池中沉淀的污泥在施工间歇期通过蒸发、晒干等自然脱水处理后,就地平整。施工期结束后,及时对临时沉淀池进行平整恢复。项目施工期没有废水进入水源保护区。
噪声:严格控制施工时间,能够完成施工进度的情况下不要安排昼夜连续施工,白天施工时间应控制在8:00-12:00、14:00-20:00。在运输过程中严格限制车速和单位时间内的车流量,车辆穿行城镇时适当降低车速,在较空旷地带行驶适当提高车速,居民区中穿行时车速控制在20km/h内,并禁鸣喇叭。可以绕开居民区时,尽量不要从居民区中穿行;不得已必须穿行的居民区,为受影响的居民区制作临时隔音设备。
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集中收集处理;建筑垃圾向当地市容卫生管理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的请示报告,经批准后将建筑垃圾清运到鹤山市固体废料处理中心合理消纳,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当地景观;废弃土方石回填后剩余部分运至指定废土场堆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妥善收集、及时处理后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运营期:
本项目为堤防加固和排涵闸重建加固项目,属于非污染型生态项目。本项目完工后,由相关运行单位管理,不设常驻管理人员,运营期不产生污染物,
本项目建成后(修固堤防),堤防路面仅允许工作人员定期管护巡护通行,作防汛、应急维修、检查用。管理单位需做好相关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于水源保护区的边界线设立明确标识,若发现影响,建设单位需立即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鹤府办(2019)22号启动应急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